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司法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查处,并报告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