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司法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查处,并报告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