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由乡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审计乡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本条规定的审计职责时,可以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