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应当现金兑现,不得拖欠或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收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