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收取农民负担款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