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设立或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