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民负担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五条有效提取农民负担的费用和劳务时,应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中填写提取的时间、金额(工日)和提取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按照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印发给农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