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农民负担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建账立册,实行专项管理,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