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向农民征收本条例第六条(二)、(四)项规定的费用,征收人应凭物价机关发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