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