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