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