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