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建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