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室)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