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第十三条有效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室)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