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