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