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符合接收标准;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仅有一份的前期管理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五)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