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验区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检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促进国家和本省赋予实验区的有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与本区域内各级人大的联系工作,指导本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代表选举,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六)做好与本区域内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组织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督促本区域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