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实验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实验区人大工委任免,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