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实验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实验区人大工委任免,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