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