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