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