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养老服务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可以对养老服务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