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者逾期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