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公交轮渡,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二)半价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
(三)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减免普通挂号费;
(四)在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等公证业务时,减免公证费;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