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席位。

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老年人专座。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