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三十四条有效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席位。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老年人专座。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