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三十二条有效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进入本市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二)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三)优先购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四)优先办理户籍、银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水电气等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