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对特殊困难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重残、重病、高龄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