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九条有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开辟挂号、缴费、取药老年人专门窗口,为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开展护理和康复治疗等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