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