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