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和其它待遇,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采取简化程序、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保障、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以及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优待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