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