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