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九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而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