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而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