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