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及活动场所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老龄事业的宣传、调研等工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地方收益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机关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