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及活动场所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老龄事业的宣传、调研等工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地方收益公益金;(三)社会捐助;(四)其他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机关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