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再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下列人员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一)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二)老年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三)老年人子女死亡,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