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敬老月期间,应当组织敬老慰问和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