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