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

(二)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检查、测定;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批评、披露,并可向社会公布或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劣质商品;

(五)参与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向经营者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并可向人民政府直接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消费;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当事人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支持或者受委托代表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