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
(二)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检查、测定;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批评、披露,并可向社会公布或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劣质商品;
(五)参与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向经营者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并可向人民政府直接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消费;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当事人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支持或者受委托代表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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