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有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