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科、师范和医药类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师范和医药类以外的高等职业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和职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初级中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在设区的市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小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七)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体育、医药等特殊类别中等教育以下的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办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