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