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