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