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