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