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