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建设规费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